【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颗粒物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排气烟度检验。新生产和进口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排气烟度检查参照使用。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颗粒物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排气烟度检验。新生产和进口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排气烟度检查参照使用。

  本标准参照采用欧洲委员会指令 77/537/EEC《关于各成员国测量农用或林用轮式拖拉机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的法律》和 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济南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09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01 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各相关地方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排气烟度检验。新生产和进口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排气烟度检查参照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 农业机械;

  —— 林业机械;

  —— 材料装卸机械;

  —— 工业钻探设备;

  —— 雪犁装备;

  —— 机场地勤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 空气压缩机;

  —— 发电机组;

  —— 渔业机械;

  —— 水泵。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20891-2007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GB 20891-2014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equipped with diesel engine

  用于非道路上的、如“适用范围”中提到的各类机械,即:

  ——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3.2

  车载柴油机设备 onboard diesel engine equipment

  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的柴油机驱动的车载专用设备。

  3.3

  额定净功率(Pmax) rated net power

  按 GB 20891-2014 规定的,制造企业在信息公开时为柴油机标明的净功率。

  3.4

  光吸收系数 coefficient of light adsorption

  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系数,单位为 m-1。

  3.5

  不透光烟度计 smoke opacimeter

  按 GB3847 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柴油机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6

  林格曼烟度 ringelmann smoke

  采用附录 B 中定义的林格曼黑度级数表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值。

  3.7

  林格曼烟度仪 ringelmann smokemeter

  满足附录 B 规定的林格曼烟度法测量原理的林格曼烟度测量仪器。

  4排气烟度限值

  4.1按第 5章进行排气烟度检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的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和林格曼黑度级数不应超过表 1 规定的限值。

  (原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