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印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了标准分级,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等等。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环保科〔2018〕405号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

  该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 1997 年 11 月发布,2009 年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 DB 31/199-2009 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
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 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 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 1,4-二甲苯 3 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 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凤、库英冰、刘立坤。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 1.2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1.2 GB18918、GB18466 适用的污染源执行相应标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3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4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9803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藏红 T 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267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 13897 水质 硫氰酸盐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376 水质 偏二甲基肼的测定 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 14377 水质 三乙胺的测定 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 水质 二乙烯三胺的测定 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552 水、土中有机磷农药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04 水质 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1814 工业废水的试验方法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

  色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3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 344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50 水质 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HJ 551 水质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 连续滴定碘量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1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94 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5 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 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2 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3 水质 钡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8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I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4 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699 水质 有机氯农药和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15 水质 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16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4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756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788 水质 乙腈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789 水质 乙腈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806 水质 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2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5 水质 甲醇和丙酮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896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98 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CJ/T 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s

  指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

  现有单位 existing unit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单位 new construction units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事业单位或生产设施。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或未经终端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敏感水域 sensitive water area

  本市 GB3838 中 Ⅲ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GB3097 中第二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海域,包
括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以及其它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


  3.8

  非敏感水域 insensitive water area

  本市范围内除 3.7 规定之外的水域。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污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分类

  4.1.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

  4.1.2 类污染物不分污水排放方式,其监控位置和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1 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和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 2 的规定。


  4.2 标准分级

  4.2.1 本标准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将第二类污染物执行标准分为三级。

  4.2.2 向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 2 的一级标准。

  4.2.3 向非敏感水域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 2 的二级标准。

  4.2.4 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 2 的三级标准。

  4.3 标准限值

  4.3.1 污染物排放限值